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
作者:质量与认证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量:466

近日,青岛高新区发布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11号)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集聚,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现代服务业体系的完善及商贸领域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国际会展、科技金融、商务中介等)、国际贸易、国内贸易等行业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现代服务业类


第一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办公用房且自用,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5%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场所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政策。


第二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新增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且设备关联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企业提升服务技术奖励


1.企业单独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发展会展业奖励


1.对新引进且纳入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在高新区举办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类的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且使用展馆数不少于1个,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其它行业类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的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活动不少于2天),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1.一级分支机构

(1)对新引进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6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4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3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200万元。

(5)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


2.业务总部

(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4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


3.其它分支机构

(1)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及经纪法人公司,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奖励6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销售(或代理、经纪)省、市分公司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


第十条 金融科技企业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经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下同),按实缴资金的 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3.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区外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投风投奖励


1.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2亿元(含)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实缴规模100亿元以上(含)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最高奖励6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1500万美元(含)的外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2.投资补助


(1)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高新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设上限。


(2)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3)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奖励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金额。投资补助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返投比例后的金额。引导基金、天使母基金、产业母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不享受投资补助政策。


(二)国际贸易类


第十二条 发展外贸企业奖励


1.对年度货物出口额增量达到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出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2.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进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3.当年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去年同期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以当年进出口总额按照增量奖励标准实行全额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20%作为高管突出贡献奖。


4.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年跨境交易额3亿美元及以上)将总部设立或迁移至高新区的企业,落户后分三年给予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经上级部门认定获批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交易额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4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对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1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IPO(软件与信息)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贸易类


第十五条 企业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高速成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增长达到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增长达到10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长达到15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自认定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经市认定企业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纳统的限上住宿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头部矩阵发展奖励


1.在高新区新注册且经青岛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奖励总额不高于其三年地方经济贡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2.服务业总部企业被认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十九条 打造特色商业街奖励


由企业自持物业或由专业企业对商业区域进行整体运营管理,打造“一街一标准、一街一特色”的商业街,通过资格认定(即须同时满足街区核心路段单向总长不低于300米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特色门店经营数量不少于85%)且纳统的特色街运营单位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特色街中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等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三年给予沿街商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1.2元/平米/天的标准)


第二十条 商业综合体运营奖励


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自主运营面积超过90%的商业综合体,开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单位实现统一结算并纳统,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入住商户纳统后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酒店品牌化运营奖励


对首次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纳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或加盟的酒店,正式纳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升星后进行差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 首店经济运营奖励


1.对在高新区开设且经青岛市认定的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50%给予奖励。


2.对在高新区开设全市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餐饮及住宿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单位且纳统的奖励10万元。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商业品牌连锁奖励


在青岛市拥有不少于5家经营门店,且青岛市经营门店在高新区统一报表并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以上驰名或著名品牌直营或授权的企业投产运营且纳统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年内不可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否则退还全部奖励资金),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促消费奖励


商业综合体、餐饮、住宿等领域的纳统企业参与消费活动,通过高新区生活性服务业公众号(拟设立高新区官方公众号)领取节假日(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消费代金券,给予参与活动企业核销确认额补贴。


三、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发布实施后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奖补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获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已发放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还。


第二十六条 因获批上级各类认定而享受相应奖励后,又获得同类项目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如高新区在相关行业有具体政策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政策申请奖励,不得依据本政策申请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包含市级奖励部分。本政策涉及对金融类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金融发展专项中列支,其它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中列支。


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未享受完租赁补贴的继续按照《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16条政策执行;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2022年度及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可再享受3年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由管委招商部、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由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管委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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