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测”,非华测集团旗下子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擅自以“华测检测”名义对外宣传并与我司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司就此违法行径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要求福建华测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将判决结果进行通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股份公司诉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2018)闽01民初254号)做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福建华测立即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
二、福建华测赔偿华测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叁拾万元;
三、福建华测承担本案诉讼费5,280元。
本案通过判决的形式对华测球形商标具有中文“华测”较高显著性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亦认为2014年华测集团申请的“华测”文字商标为“华测”识别性的强化及延伸,上述法院认可事实对未来其他法院的同类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华测集团对于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向来实行“零”容忍政策。公司法律合规部已建立利用“华测”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预警机制并基本将国内绝大多数有傍“华测”品牌嫌疑的企业筛选出来,后续将针对此类案件继续展开诉讼。
特此通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