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深圳市华测实验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设计、建设、认可和资质认定咨询等服务,在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机构在保密工作管理方面存在的认知不足或偏颇,因此特编写此文供TIC行业的同仁参考。当然,本文是依据我本人多年以来从事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及对认可和资质认定规范要求的理解来编写,如有不同观点,也非常欢迎同行不吝指正和交流。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各环节中如何做好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得到合理保护。
3.保密范围的定义
很多机构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误认为,客户委托检验检测的对象产品及其信息并未获得专利授权,客户也未特别声明需要保密,因此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及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产生的数据和信息疏于管理,虽然大部分情形下未造成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其实已经违背了认可准则的要求,按照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4.2.1条的要求:“实验室应通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实验室应将其准备公开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除客户公开的信息,或实验室与客户有约定(例如:为回应投诉的目的),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视为专有信息,应予保密”,以及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第4.2.1条的要求:“检查机构应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在实施检查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检查机构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发布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除非是客户公开的信息或检查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致(如:对投诉做出的回应)的信息,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认为是专有信息,应视为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因此不论委托方是否专门声明需要保密,只要是委托方没有自行公开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均需要承担保密责任。
4.保密等级的划分
4.1.涉及国家机密的检验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4.2.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的工作并不涉及国家机密,仅涉及商业秘密,但我们仍然推荐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对商业机密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将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等级的定义描述推荐如下:
· 绝密:绝密级客户信息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客户的隐私信息安全和商业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例如,客户产品设计方案失密导致客户丧失重要产品线的市场,或者客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客户人员遭受人身安全威胁);
· 机密:机密级客户信息是重要的客户秘密,泄露会使客户的隐私信息安全和商业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例如,客户的产品机密信息失密导致客户丧失部分市场或被迫降低售价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者客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客户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的骚扰等侵害);
· 秘密:秘密级客户信息是一般的客户秘密,泄露会使客户的隐私信息安全和商业利益遭受损害(例如:秘密信息被泄露导致客户的产品在市场丧失先发优势,或者客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客户人员遭受广告骚扰等精神损失)。
5.保密工作的落实
5.1.涉及国家机密的检验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5.2.仅涉及商业机密信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来规定保密工作的执行规范,至少从以下几方面对工作内容作出规定:
· 对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分工,例如:定密责任人、监督人员、涉密人员的职责;
· 具体的机密信息等级划分描述;
· 泄密风险的识别(包括风险点、风险等级的界定);
· 具体控制措施(包括软件和系统的保密措施、硬件设施和人员的管控措施);
· 监督方法;
· 违规事项的处置方法和权限。
5.3.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应定期评审保密措施及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以满足客户要求为核心焦点,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及所有权受到应有的保护。
6.结语
如本文开头所述,很多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对保密管理工作的疏忽并未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一旦造成损失,就是无可挽回的,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我们应正视这方面的潜在风险,防微杜渐,才能做得既符合认可和资质认定要求,又能让客户放心,这是机构做强做大的基础,也是筑牢机构自身信誉的必要前提。
7.参考文献
·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 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第78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