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 CNAS-RLO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结合实践反馈和各方需求,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实施日期
虽然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025年6月30日 凌晨05:25在CNAS官网正式发布,发布通知为立即实施,因此可理解为2025年6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
三、修订内容解读
序号 |
CNAS-RL01:2019(修订前)内容 |
CNAS-RL01:2025(修订后)内容 |
修订内容解读 |
实验室 需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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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内容 |
条款号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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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 |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dt ISO/IEC 17000) |
2.2 |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 用原则》(IDT ISO/IEC 17000) |
将“idt”改正为规范的书写格式“IDT”。 |
核查体系文件,同步规范修订 |
2 |
3 |
本规则引用GB/T27000和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
3 |
本规则引用GB/T 27000和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
按照规范的书写格式,添加了“GB/T”之后的空格符。 |
核查体系文件,同步规范修订 |
3 |
3.6 |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
3.6 |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
增加了“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职责。在实验室对外开展的各种活动中,声明认可状态也必须规范管理,授权签字人具备这个职责、权力和义务。 |
修订体系文件中对授权签字人的定义和工作职责/权力说明。 |
4 |
3.7 |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 者的能力。 [源自:IS0/IEC 17043:2010,3.7—修改:删除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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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表现。 [源自:IS0/IEC 17043:2023,3.7—修改:删除了注] |
1)将“能力”一词改为“表现”,使其含义更为广泛,与英文原文更贴近。 2)更新了IS0/IEC 17043的版本。 |
核查体系文件,同步规范修订 |
5 |
3.8 |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 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 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 测、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源自 :IS0/IEC 17043:2010, 3.4—修改:增加了“鉴定”] |
3.8 |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 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 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 测、鉴定的设计、实施和评价。 [源自 :IS0/IEC 17043:2023, 3.4—修改:增加了“鉴定”] |
1)将“组织”修改为“设计”,是为了强调实验室间比对方案设计的重要性; 2)更新了IS0/IEC 17043的版本。 |
1)核查体系文件,同步规范修订; 2)未来组织实验室间比对时,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将会被着重审查。 |
6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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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专项监督:CNAS按照认可规范要求,以获准认可机构行为合规性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工作。 |
新增条款,对专项监督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解释。 |
理解即可。 |
7 |
4 |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 ,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将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
4 |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 ,自愿申请认可。CNAS将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
语序和语法调整,含义没有变化。 |
理解即可。 |
8 |
5.1.2.5 |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
5.1.2.5 |
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除外。 |
增加了“或不可抗力因素”,这代表了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确实不具备条件开展评审的情况下,容许延期安排评审。 |
理解即可。 |
9 |
5.1.4.1 |
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
5.1.4.1 |
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和/或保密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
增加了“和/或保密性”,对评审员的约束范围变宽。 |
理解即可。 |
10 |
5.3.2.1 |
i)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
5.3.2.1 |
i)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如专项监督。 |
增加“,如专项监督”,把“专项监督”列入“不定期监督”的范畴。 |
理解并配合执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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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
CNAS开展的专项监督,可根据需要,选择与获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这些机构仅承担专项监督中的事务性工作并遵守CNAS公正性和保密要求。 |
此为本次修订的全新要求,也是关键重点,引入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专项监督,将使得专项监督更加深入和具备专业性,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CNAS的工作压力。 |
理解并配合执行 |
12 |
6.4 |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
6.4 |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申请的全部场所和能力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
给“范围”增加了“场所和能力”的定语,使得要求更加具体,具备更明确的指导作用。 |
理解并配合执行 |
13 |
6.14 |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6.13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
6.14 |
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6.13条中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CNAS保留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认可申请的权利。 |
调整语法的严谨性,含义不变。 |
理解并配合执行 |
14 |
7.6 |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SI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3家以上(含3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APAC、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
7.6 |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 SI 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参考物质(英文缩写:RM)的标准值、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 3 家以上(含 3 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亚太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AP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
增加了对“RM”、“APAC”、“ILAC”简称的中文释义。 |
理解即可 |
15 |
7.7 |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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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实验室兼职。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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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不得兼职的限制范围。不再局限于“同类实验室”,也不再局限于“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
同样的要求在CNAS-CL01-G001:2024中已做出规定。 |
修订体系文件中的公正性要求、实验室人员行为准则等内容。 |
16 |
7.8 |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中所述情况。 |
7.8 |
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维持认可。 a) 申请/已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b)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c) 实验室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d) 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录。 e)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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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了“维持”,表明已获认可实验室同样必须遵守; 2) 对“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进行可具体化的表述,以有效减少争议; 3) 把“申请人”改为“实验室”,更清晰表达了主体为机构而不是个人; 4) 将原来e)条的表达改为新版的d)条,把对“不诚信”的描述具体化,以减少争议 5) 把原来b)条改为新版的e)条,并将“管理体系控制失效”的表现进行了具体化描述:“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
理解并配合执行 |
17 |
7.9 |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 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c)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 d) 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录。 e) 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 7.8 中所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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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条款 |
已在新版7.8条做出了规定。 要求无实质性变化。 |
18 |
8.3.2 |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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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主场所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
把“总部”改为“主场所”,与认可证书附件的表达方式进行规范统一。 |
无实质性影响,不需要做出调整。 |
19 |
9.1.1 |
变更通知 注 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 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
9.1.1 |
变更通知 注 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 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
明确了需要向CNAS正式申请变更的岗位,同时也明确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不需要正式申请,仅需及时在维护机构信息处更新。 |
理解并配合执行即可。 |
20 |
10 |
告诫、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及缩小认可范围: 在CNAS启动对实验室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不再受理实验室对相应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缩小认可范围、暂停认可和注销认可等各项申请。 |
10 |
告诫、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及缩小认可范围: CNAS向实验室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实验室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实验室的名称变更、暂停认可和注销认可资格、缩小认可能力范围等各项申请。 |
1)删除了语句开始的“在”、把“后”改为“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规范了事件的时态表述; 2)增加了“向实验室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名称变更”,使文件要求与CNAS的实际工作流程相符。 3)增加了“能力”以对“认可范围”进行更明确的定义。 |
除了增加“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之外,其余实质性要求无变化,实验室理解并配合执行即可。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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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0 |
实验室有义务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CNAS 秘书处。 |
因实验室受到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可能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能力和表现,也可能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及时书面告知CNAS,避免CNAS未及时更新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从而影响双方的声誉。 |
实验室理解并配合执行即可。 |
四、总结
本次修订内容中需要特别留意的几个关键要点:
1. 新增5.3.2.4条:CNAS开展的专项监督,可根据需要,选择与获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这些机构仅承担专项监督中的事务性工作并遵守CNAS公正性和保密要求。
意义:引入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专项监督,将使得专项监督更加深入和具备专业性,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CNAS的工作压力,提高认可工作的效率和及时性、专业性。
2. 第9.1.1条中,明确了需要向CNAS正式申请变更的岗位,同时也明确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不需要正式申请,仅需及时在维护机构信息处更新。让初次获得认可的机构对工作流程理解更清晰。
3. 新增第11.2.2.20条,因实验室受到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可能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能力和表现,也可能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造成影响,因此及时必须书面告知CNAS,可有效避免CNAS未及时更新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从而影响双方的声誉。
随着认可规范文件的不断更新完善,实验室将能够通过文件更清晰明了地掌握认可工作的正确流程和规范要求,可有效减少误解或重复沟通。